第一条为促进民营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保护民营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合肥市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条例》、《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6年合肥市扶持产业发展“1+3+5”政策体系的通知》(合政〔2016〕35号)、《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合政〔2015〕127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
本实施细则中所称民营经济组织,是指依法在本市设立或开展投资、经营的,除国有及国有控股之外的内资企业法人、非企业法人以及个体工商户等各类经济组织。
第三条坚持市场主导、政府引导、平等待遇、依法规范的原则, 促进民营经济发展。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是本地区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是:
(一)成立民营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指导、推动本区域民营经济发展;
(二)营造有利于民营经济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
(三)研究制定本区域民营经济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
(四)研究制定本区域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政策,并根据省、市有关文件要求制定本区域民营经济考核评价办法;
(五)细化本区域民营经济发展工作中相关政府职能部门职责;
(六)建立民营经济发展公共服务和保障体系,并制定具体措施;
(七)定期召开民营经济发展大会,及时总结本区域民营经济发展工作,表彰先进,促进民营经济发展;
(八)完成上级政府要求的推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任务。
各级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各级人民政府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工作要求,为民营经济发展做好协调、指导和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