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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庐江县促进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的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5-05 09:40:00 点击次数: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派出机构,各园(区):

《庐江县促进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的若干政策(试行)》已经县委、县政府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庐江县人民政府

2016年4月22日

庐江县促进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

的若干政策(试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农业农村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推进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创新财政投入方式,强化扶持重点,突出打造亮点,切实发挥财政资金“四两拨千斤”作用,促进农业结构调整和规模化经营,推进农业发展转型升级,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特制定本政策。

一、奖补范围

1、设立“促进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专项资金”,列入财政支农资金范围,实行预算管理和总量控制。年度安排奖补资金总额2000万元,其中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金融创新“以奖代补”试点资金1000万元。

2、在本县区域内注册、生产的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种养大户(不含白湖农场),不分所有制及隶属关系,均属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在奖补资金总量控制的情况下,优先扶持承担水稻绿色增产模式攻关示范的经营主体,优先扶持从事优质粮食规模化生产的经营主体,优先扶持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内经营主体,优先扶持农民合作社联合社,优先扶持省级、市级、县级农业龙头企业、示范农民合作社、示范家庭农场。

二、奖补内容

(一)大力推进土地规范流转和适度规模经营

3、从2016年开始,对单个业主新增土地流转面积100亩以上,且流转期限超过3年,并按照要求当年进入全县土地流转信息平台,县财政当年按每亩20元的标准作为工作经费给予所在镇(园区)一次性补助。其他已出台的土地流转奖补政策同时废止。

(二)大力扶持新型经营主体

4、对当年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分别给予8万元、3万元、2万元、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5、按照评定标准和考评办法,每年分别评选县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10个、县级示范家庭农场30个和县级示范农业产业化联合体5个,每个分别补助2万元、1万元、5万元。严格按照标准评选,宁缺勿滥。对当年获得市级以上示范家庭农场每个给予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大力扶持农业社会化服务

6、对于经工商部门注册的经营主体,开展机插秧等新型农机服务面积在1000亩以上的,以服务合同、相关材料和检查结果为依据,每亩补助20元。对开展植保专业化统防统治服务的,纳入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水稻产业项目实施。

7、对农业经营主体开展工厂化集中育苗的,每新建1座水稻标准化育秧工厂,按建设投资额的40%进行补贴,最高标准补贴额度不超过30万元。

8、对开展农业创新型服务,建立农事服务中心,自筹资金投资20万元以上、服务范围5万亩以上、设立服务网点10个以上,并通过验收的,每个农事服务中心予以一次性补助5万元。

(四)大力扶持优质粮食订单生产

9、鼓励和提倡龙头企业建立优质粮食订单生产基地,采取优质优价收购粮食。对县级以上粮食龙头企业,围绕现代生态农业产业化示范县创建,在本县按照“龙头企业+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种粮大户)”模式,建立专用品牌优质粮食生产基地,且单个经营主体基地种植面积在300亩以上,经县土地流转信息平台确认,凭相关票证每亩给予6元奖补。企业拒收订单生产基地粮食的,一经查实,实行一票否决。

(五)加强优质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

10、畜禽标准化基地建设。在非禁养区对新(扩)建并具适度规模的畜禽标准化清洁生产养殖场(小区)予以奖补。其中:对新(扩)建年出栏商品猪2000头—5000头以上的规模养殖场,对新(扩)建存栏种羊200只以上的规模养殖场,对新(扩)建存栏蛋鸭10000只以上(蛋鸡20000只以上)的规模养殖场,均予以一次性奖补5万元。对获得新认定的部级、省级标准化养殖示范场(小区)分别一次性奖补2万元、1万元。

11、发展现代生态渔业。对新建龙虾养殖基地集中连片300亩以上的,每亩一次性给予100元补助;对罗氏沼虾或南美白对虾养殖50亩以上、泥鳅养殖100亩以上的,每亩一次性给予200元补助。对“稻鱼(虾、蟹、鳖)共生”生态养殖基地连片面积200亩以上的,每亩一次性给予150元补助。对新认定为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和省级休闲渔业示范基地的,给予一次性奖补3万元;对新认定为市级示范场和市级水产良种场的,给予一次性奖补1万元。

12、特色蔬菜基地建设。对新建金坝芹芽、露地韭菜种植基地集中连片50亩以上、水生蔬菜种植基地集中连片300亩以上的单个业主,每亩给予200元的一次性补助。

13、设施栽培基地建设。对集中连片新建钢架大棚净面积30亩以上的单个业主,已从事开展种植业生产、符合建设标准且未享受过奖补的的单个业主,按棚内净面积每亩一次性补助2000元;对集中连片新建连栋钢架温室大棚(以棚膜、阳光板、玻璃等封闭,不含太阳能光伏大棚)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单个业主,已从事并已开展农业种植业生产、符合建设标准且未享受过奖补的的单个业主,按棚内净面积每平方米一次性补助30元。

14、良种茶园示范基地建设。对采用国家级良种新辟茶园连片面积50亩以上的单个业主,每亩一次性补助400元。对新建国家级茶树良种苗圃面积10亩以上的单个业主,每亩一次性补助1500元。

(六)大力推进农业示范园区建设

15、当年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一村一品专业示范村的,分别给予奖励5万元、2万元、1万元。当年被认定为市级现代特色高效农业园区和农业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的申报单位,每家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

16、打造同大永安等精品葡萄园。确定核心区,对在园区内建立新品种改良连片100亩以上的,连续2年按每年每亩300元标准给予补助。采取避雨栽培模式连片100亩以上的,当年给予每亩300元一次性补助;新建钢架大棚按设施栽培基地建设标准给予奖补。

17、鼓励各镇(园区)在沿湖、沿路、沿山和乡村旅游区等重点区域,开展以种植结构调整为主要内容的一二三产融合发展示范区建设。采取项目实施的形式,由镇(园区)组织申报、县级评审批复实施,建成后按照批复内容给予县级配套奖补。重点打造环巢湖生态农业示范区、台创园生态农业观光园、冶父山生态农业旅游观光区、汤池汤果路休闲农业休闲旅游区、柯坦虎洞植物园景区、万山十八里长冲景区、庐城罗埠国家农业公园、矾山富硒农产品生态园。每个项目申报财政奖补资金原则上最高不超过50万元,年度全县此项年度奖补总额不超过200万元。如单个项目当年实施建设成效明显,第二年可申请继续追加投资和奖励,提升示范区建设规模和档次。

(七)大力扶持农业品牌创建

18、加大农产品名牌的创建与宣传力度。从专项资金中切块资金100万元进行重点打造,形成在市场上有一定知名度、行业领先的农产品品牌。对新获得有机食品、绿色食品和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单位,分别给予奖励4万元、3万元、2万元;对农产品获得驰名、著名、知名商标的单位,分别给予奖励8万元、4万元、1万元;对富硒等特色农产品获得国家级、省级品牌称号认定(认证)的单位,分别给予8万元、4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若同一企业同类产品当年获得不同等级的品牌称号(认证),按最高等级奖励,不重复奖励。对农产品获得驰名、著名、知名商标的允许与其他同类型奖补叠加奖励。未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查推荐的非官方机构评审认证不予奖励。

(八)大力推动农产品质量安全创建

19、对当年获得市级以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示范镇或示范镇站的,给予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九)大力扶持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20、鼓励农业经营主体或社会资本投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凡符合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总体规划要求及农用地相关政策的,在其规模化生产经营区域内,开展高标准农田、水利、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经招投标确定施工单位,并经县审计局审计后,投资总额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按审定投资额30%给予奖补。

(十)大力支持农村金融创新

21、县财政设立农业金融风险防范资金400万元,加强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风险防范,降低农业金融风险。合作银行每年按照不低于融资风险补偿资金5倍规模放大信贷。合作银行以融资风险补偿基金为最高额质押,为符合条件的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提供一年期内无抵押、无担保或弱抵押、弱担保贷款。

22、对农业龙头企业、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专业大户等农业经营主体一年度新增贷款额在150万元以上,贷款期一年以上的,用于发展规模化生产和农产品精深加工,做强产业品牌,提高农产品附加值,给予国家基准利率50%的贷款贴息补助,每个农业经营主体每年最高贴息补助总额不超过20万元。

23、建立保险经办机构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投保理赔新机制,对规模经营主体实行一对一投保理赔。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愿多交农业保险保费的情况下,多交保费部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县财政各按50%分担,提高保险金额(提标的品种和保险金额另行出台方案)。

24、对农民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为其成员或订单农户统一代缴保费的,种植业面积超过1000亩,大头牲畜养殖合计超过1000头,家禽养殖合计超过10000只,县财政给予代缴主体代缴保费的10%补贴。

(十一)大力支持农业科技创新

25、支持科技示范。加强农业物联网示范县建设,对自筹资金新建农业物联网示范点,投资额在20万元以上,并通过验收的,每个一次性补助10万元。

26、设立改革创新奖。每年评选在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与保险新产品开发、农业科技服务等方面改革创新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部门或单位3名,各奖励2万元。

三、奖补流程

27、项目备案。凡验收类项目一律实行项目备案制。项目单位在项目实施前需向所在镇政府提交书面建设申请,经镇政府审核同意后,由镇集中分别报送县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农产办”)和项目牵头单位备案。凡未予备案的项目,一律不予验收和奖补。

28、镇政府初审。镇政府负责项目初审,并填写初审汇总表,初审汇总表中要注明项目申报单位或个人的姓名、联系电话、申报奖补项目名称,初审合格后,分别报各相关牵头单位。各镇根据项目实施进度情况,须及时申请县级验收,并提供相关资料。

29、牵头单位验收。按照有关要求,优质粮食订单生产项目由县粮食局牵头,机插秧项目由县农机局牵头,畜禽、水产、茶叶等优质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分别由县畜牧局、水产办、供销社等单位牵头,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投资项目由县财政局牵头,土地规范流转、新型经营主体培育、农业社会化服务、特色蔬菜和设施基地建设、农产品品牌创建、农业示范园区建设、农产品质量安全创建、农村金融创新、农业科技创新等项目由县农委牵头(其中县级农民合作社示范项目由县供销社牵头)。所有验收类项目,牵头单位须会同县农产办和财政局组成验收组进行现场验收。对涉及园区、基地面积方面验收类项目,须有两名验收人员分别持GPS同时进行现场测量。本着“谁验收谁负责”的原则,参与验收人员当场签署验收意见,并对项目验收结果负责。对季节性较强的验收项目,可根据需要由各牵头单位提出申请,适时组织开展验收。项目验收结束后,验收资料由牵头单位及时集中报送县农产办。非验收类项目须提供认定(认证)文件或证书原件等资料。凡报送资料不完整的,一律不予受理。

30、集中审核。县农产办根据验收结果,会同县农委、财政局等相关部门,集中审核各项目验收结果,确定各项目奖补金额,并报县政府审批。

31、公示公开。县农产办负责将拟兑现的项目情况,在庐江县人民政府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32、按期兑现。对于公示期满无异议的项目,由牵头单位分项目分户予以登记造册,报县农产办审核,县财政局复核。奖补资金由县财政局在指定银行打入受奖补对象账户、存折(或银行卡);奖补资金一律采取转账方式发放,确保奖补资金发放到位。

33、对弄虚作假、套取资金、与实际不符的,一经发现,予以通报批评,不予奖励,三年内取消申报财政奖补项目资格。同时,对属人为原因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34、种植结构调整、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等验收结果,作为对各镇(园区)农业工作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四、附则

35、本办法与县财政其他扶持政策不重复享受。上报享受市级奖补政策的,除另有规定外,县级不重复补助。

36、各相关牵头单位根据本政策,及时另行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或操作规程。

37、本政策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17年12月31日止,有效期两年。

38、本政策由县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庐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4月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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